20221003 内蒙古呼伦贝尔国能宝日希勒能源作业点坍塌致1死

信息编号 00003915

事故时间 2022-10-03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呼伦贝尔;

死亡人数 1人

事故摘要 2022年10月3日12时10分,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宝日希勒露天矿)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2万元。

直接原因 项目部冒险使用装载机进行充填,金力发驾驶30装载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下部采空区塌陷,车辆及人员被掩埋,导致事故发生。

涉事单位 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

所在行业 煤矿

事故类型 其它

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10·3”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3日12时10分,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宝日希勒露天矿)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2万元。
2022年10月5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局)会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组织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在宝日希勒露天矿成立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10·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陈巴尔虎旗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历时45天,共搜集有关材料16份,询问有关人员26人次,形成调查笔录26份,召开事故分析会5次。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概况
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日希勒公司)隶属于国家能源集团,属于国有控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1.69亿元。下属宝日希勒露天矿及其配套地面生产系统。
(二)宝日希勒露天矿概况
宝日希勒露天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隶属于宝日希勒公司,中央企业,为正常生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3500万吨/年,剩余可采储量8.3亿吨,剩余服务年限21.7年。煤炭生产全部自营,采用单斗挖掘机-自卸车-地面半固定破碎站半连续工艺,土方剥离自营和外委相结合,采用单斗挖掘机-自卸车-推土机间断工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43882403A,有效期:200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发证机关:陈巴尔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08091120001320,有效期自2008年09月05日至2038年09月05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MK安许证字〔2014EG001〕,有效期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发证机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52131197109110614,有效期自2021年07月15日至2024年07月14日,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宝日希勒露天矿五职矿长齐全,配备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1名;设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各1名;设置安全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生产调度室、外委管理科、综合管理科、经营管理科、党群工作科共8个职能科室,全矿共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6人,工程技术人员69人。
(三)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地勘公司)成立于1986年,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下属的三级央企,中煤湖北地质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地勘公司具有评估、勘查、设计、施工4个甲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类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营业期限:长期(2021年6月11日发证),发证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1496,有效期: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10月29日,发证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施工、甲级)证书编号:422018140719,有效期: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2月1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设计、甲级)证书编号:422019130107,有效期:2022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危害性评估、甲级)证书编号:422017110413,有效期:2021年7月5日至2023年6月17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勘察、甲级)证书编号:422018121028,有效期: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6月14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四)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宝日希勒露天矿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确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作业区域D15-19号注砂孔。D15-19号注砂孔为注砂施工的第12个钻孔,距宝日希勒露天矿采场东帮290m。该注砂孔于10月3日开始首次注砂。探测数据表明,该注砂孔距地表16.1m掉钻,空腔高度8.7m,上覆岩层为第四系,空腔体积1215m³。事故发生时,累计向该注砂孔注砂117m³,事故设备为江苏柳工机械公司ZL30E型装载机。
二、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宝日希勒露天矿对周边废弃老窑、采空区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措施。经普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宝日希勒矿区经地方政府批准的小煤窑数量超过300家,采用“放大窑”高落式采煤方法,长期处于无序开采的状况。目前,一部分小窑采空区已经自然塌陷,在地表形成塌陷坑,一部分采空区依然“悬而未塌”形成安全隐患,对宝日希勒露天矿后续土方剥离工程产生极大危害。历史遗留小窑采空区情况不明、治理难度大,为此,宝日希勒公司决定委托专业化队伍对采空区进行勘探和治理。
2019年,宝日希勒露天矿曾对二采区部分小窑采空区进行治理。2020年,国家能源集团组织行业专家对“宝日希勒露天煤矿二采区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研究及应用”科技创新项目进行验收,认为物探与钻探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基本查明了研究区域隐伏小窑采空区的分布范围、连通性及三维破坏形态,注浆工艺安全高效。2022年,宝日希勒公司决定再次采用该工艺对部分采空区进行治理,拟治理区面积为0.7平方公里,距宝日希勒露天矿东帮约290m地表。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2月18日,宝日希勒公司下达文件,对露天矿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正式立项;4月12日,宝日希勒公司委托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招标文件;5月24日,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地勘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该项目由宝日希勒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具体管理。2022年6月22日,宝日希勒公司(甲方)董事长彭巍委托宝日希勒露天矿矿长于海旭与湖北地勘公司(乙方)法人肖枭签订了《宝日希勒露天煤矿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合同书》及附属安全环保协议与技术协议。工程主要内容是:1.采空区综合物探勘察;2.采空区精细化勘察(打钻孔间距20m×20m,孔径不小于100mm,每个钻孔深度约95米,在探测重点区域应对钻孔孔距进行加密);3.采空区带压注砂充填治理等。
(二)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雁宝能源宝日希勒露天煤矿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简介、管理情况
项目部于2022年7月11日成立,共有104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5人,分别是:项目部经理夏建军,负责全面工作;项目部副经理汪尚昀;技术负责人曾祥义等。
项目开始施工后,湖北地勘公司与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 二三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一地质队)开展战略合作,由二三一地质队提供技术服务,聘任二三一地质队部分技术人员管理项目部,并在当地聘任部分具有施工经验的工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曾祥义暨二三一地质队职工,主要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者主要合作方式、内容如下:2021年11月8日,湖北地勘公司与二三一地质队签署《地质勘察及地质灾害治理领域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开展的合作包括物探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基础地质勘查合作等7项内容,同宝日希勒露天矿与湖北地勘公司签署的合作项目相符。本次合作,二三一地质队向宝日希勒露天矿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提供技术支持,选派7名技术人员与湖北地勘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地勘公司与103名项目部职工均签订了用工合同,由于工期(120天)较短,约定工程结束后统一支付工资。曹鸿儒为事发钻孔的班组长,该班组37名工人均由其雇佣,日常伙食和开销由其垫付。
2022年9月11日,该工程的物探、钻探工作结束,进入注砂治理阶段。9月13日,项目部使用的装载机故障,班长曹鸿儒请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曾祥义同意,决定新雇佣一辆装载机。曹鸿儒在宝日希勒镇去往海拉尔区的路途中,发现了1辆停放在路边的江苏柳工机械公司ZL30E型装载机(以下简称30装载机,车辆自重10T,最大载重5T,车辆未检测),与车主金力发(死者)取得了联系,带领金力发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介绍施工内容情况。金力发要求自己驾驶车辆参与施工作业,经2人协商,工资为500元/天。9月14日,金力发驾驶30装载机开始施工作业。直至事故发生,金力发未与湖北地勘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经岗前培训。
(三)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情况
2022年7月12日,宝日希勒露天矿总工程师梁成江组织对项目部编制的《宝日希勒露天煤矿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进行会审;7月15日,项目部根据会审提出的要求,使用ZL20E型装载机(以下简称20装载机,车辆自重6.4T,最大载重3T),由曾祥义编制完成了施工方案;8月4日,宝日希勒露天矿完成对项目部的开工验收并签订开工报告。
2022年8月5日开始施工,计划工期为120天。施工工序为:综合物探→钻探→三维扫描→注砂治理。截至10月3日,物探、钻探工作均已完成,出具成果钻孔106个,探得空腔总体积60714m3。根据三维扫描的成果以及物探、钻探、前期资料,对空腔进行注砂充填。注砂的顺序为从外往内,由低向高。施工完成注砂施工钻孔11个,充填0.55万m³。
(四)宝日希勒露天矿对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确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宝日希勒露天煤矿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该项目由矿总工程师梁成江分管,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生产技术部从外委管理部抽调2人(丁振信、刘伟龙)、安全管理部抽调1人(迟宝良)、调度室抽调1人(杨伟斌)及本部门1名技术员(张佩翼),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该项目每日早六点至晚六点的现场施工进行监管和记录。
2022年6月30日、7月18日,宝日希勒露天矿先后2批次委托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对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共计发放88个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2022年8月5日工程开工后,宝日希勒露天矿对项目部开展隐患排查26次,查出问题隐患56项,合计处罚金额15300元;先后3次约谈项目部,指出其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
(五)宝日希勒公司对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确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管情况
2022年9月,宝日希勒公司安全监察部对项目部进行了检查,要求其加强安全管理。宝日希勒公司驻矿包保组组长为该公司总经理刘勇,成员共15人,主要负责对露天矿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日常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系统规范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驻矿包保组未将该项目部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内。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2年10月3日,当班注砂工作分3组同时进行。D15-19号钻孔的注砂作业由3人负责,金力发驾驶30装载机往漏斗装载砂料,搅拌工周艳明和李长生控制注砂水量、砂量。3人于8时55分左右到达钻孔附近开始施工。12时10分左右,金力发驾驶30装载机在该钻孔的东侧进行注砂作业,李长生站在钻孔的南侧、周艳明站在钻孔的西侧观察漏斗流动情况时,该钻孔及周边区域突然坍塌,金力发及30装载机掉入坑内被掩埋,周艳明、李长生跳到安全区域。正在距事故地点约200m处巡视的曾祥义立即赶到事故地点,先后拨打119、120报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事故发生后,宝日希勒公司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3台液压挖掘机和1台装载机进行救援作业;3台液压挖掘机在塌陷区由外向内进行放坡挖掘作业,形成救援通道进入塌陷区域。10月4日9时15分,增加1台液压挖掘机进行扩帮作业。
2022年10月4日14时10分,在事故地点的深部约18m处,发现被困车辆及人员。16时,受困人员金力发被救援人员抬出,现场医护人员进行施救。16时20分,经现场医生确认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二)事故报告过程
12时10分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向宝日希勒露天矿进行了报告;12时40分,宝日希勒露天矿向宝日希勒公司进行了报告;13时06分,宝日希勒公司分别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了事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一)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在坍塌区域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及设备进入,并立即报告了事故情况。宝日希勒露天煤矿矿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向宝日希勒公司进行了汇报。公司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成立了由董事长任总指挥的事故救援指挥部,积极组织协调救援设备、医疗救护人员及设施等到达现场,展开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如实报告了事故情况,并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二)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随即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市应急管理局、陈巴尔虎旗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赶到宝日希勒露天煤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后组织勘查了事故现场,核实了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安排专人负责后续事故信息的接收、流转与报送工作,指导宝日希勒露天煤矿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三)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员先期处置及时,宝日希勒露天煤矿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迅速,应急指挥部运行顺畅,事故信息报告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项目部冒险使用装载机进行充填,金力发驾驶30装载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下部采空区塌陷,车辆及人员被掩埋,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宝日希勒露天煤矿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不可靠。赶进度,冒险使用装载机充填,施工工艺风险极高,采用的治理措施不能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
2.项目部日常管理混乱,安全监管工作严重缺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用工随意性强。金力发入场作业20天,湖北地勘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未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其驾驶的30装载机不符合《施工方案》(方案中要求使用20装载机)要求,现场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3.湖北地勘公司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层层弱化,变相非法转包。使用项目经理夏建军的资质进行投标,但任命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未到岗履行岗位职责,导致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利用战略合作协议将工程变相转包给二三一地质勘探队管理,并将部分注砂工程分包给曹鸿儒个人。
4.宝日希勒露天矿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一是未发现金力发未经培训上岗作业、使用的30装载机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二是未真正将外委施工队伍纳入统一管理,安全监管流于形式,责任悬空,未及时发现项目部、《施工方案》和现场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事故隐患。
5.宝日希勒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作为煤矿上级公司,对湖北地勘公司变相转包行为失察,且未将该治理工程及项目部纳入包保范围,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致使项目部和《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长期存在,最终酿成事故。
(三)事故类型、等级、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的事故类型为其它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金力发,群众,项目部临时雇用装载机司机,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12人)
2.曹鸿儒,群众,项目部班长,实际负责该工程的部分钻探、注砂工作,垫付班组人员吃住费用和部分开销,形成了事实上的分包。在明知金力发未经安全培训的情况下,带领其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段志远,中共党员,二三一地质队技术员,2022年8月5日至9月19日期间为项目部的现场负责人。2022年9月14日金力发开始进行施工作业后,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肆拾陆元陆角(¥11,346.60)。
4.曾祥义,中共党员,湖北地勘公司聘用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二三一地质队新能源发展公司副经理),负责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零陆元伍角陆分(¥23,106.56)。
5.汪尚昀,中共党员,湖北地勘公司西北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项目部副经理,任职期间长期不在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柒拾柒元伍角贰分(¥29,177.52)。
6.夏建军,中共党员,湖北地勘公司副总经理,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未长驻项目部开展工作,只在2022年9月5日至9月9日期间到过施工现场,对项目部管理混乱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柒角(¥25,670.70)。
7.肖枭,中共党员,湖北地勘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利用战略合作协议将工程变相转包给二三一地质勘探队管理,对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柒拾元伍角肆分(¥54,270.54)。
8.张艳秋,中共党员,二三一地质队副总经理,分管下属新能源发展公司。向项目部提供技术服务,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零伍元柒角(¥17,105.70)。
9.姚忠岭,中共党员,二三一地质队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项目部监督检查不到位,承包了湖北地勘公司非法转包的治理工程,同时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壹拾叁元玖角(¥22,913.90)。
10.丁振信,宝日希勒露天矿运输段安全检查工,负责事故钻孔注砂监管工作,未发现金力发驾驶不符合施工方案规定型号的装载机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宝日希勒露天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1.金磊,中共党员,宝日希勒露天矿生产技术部主任,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不能确保施工安全,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捌佰零肆元整(¥97,804.00)。
12.梁成江,中共党员,宝日希勒露天矿总工程师,分管该项目主体业务。其组织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可靠,采用的措施不能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对项目部日常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壹拾捌元伍角贰分(¥51,818.52)。
13.于海旭,中共党员,宝日希勒露天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当班带班矿领导。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将项目部纳入统一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柒角柒分(¥197,950.77)。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湖北地勘公司,宝日希勒公司2022年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中标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长期不在现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湖北地勘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2.宝日希勒露天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宝日希勒露天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3.宝日希勒露天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自2022年10月3日起,将该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由一级降为三级。
4.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宝日希勒露天矿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项目有变相转包、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由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及时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令宝日希勒露天矿全面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从思想、作风、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专家重新对《小窑采空区精准探测与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系统评估,全面辨识项目工程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优化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可靠性。
(二)宝日希勒露天矿要进一步强化对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对人员、设备入场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加大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监管和考核力度,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三)宝日希勒露天矿要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外委施工作业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按照作业风险大小和管控难度,确定高风险作业管理等级,制定高风险作业清单,强化对高风险作业过程的监管和检查考核。
(四)宝日希勒露天矿要进一步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全矿职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确保各级人员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的内容全面掌握,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宝日希勒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驻矿包保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统筹发展与安全,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
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10·3”事故调查组